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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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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僱員鄭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8
  • 資料點閱次數:668

發稿日期:1121228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鄭〇〇係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建設課定期僱員,負責工程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估(驗)收及請款等業務。詎鄭〇〇因積欠銀行貸款債務而心生貪念,向其承辦排水渠道改善工程之承包商振〇公司索取「涼水錢」,該公司負責人陳〇〇為求工程順利施作及請款,避免遺鄭〇〇刁難,乃決定以該工程決標金額約1%即新臺幣(下同)5萬元行賄鄭〇〇,嗣陳〇〇分次交付賄款計5萬元予鄭〇〇收受。其後,振〇公司復得標鄭〇〇承辦之道路改善工程,陳〇〇遂依循前例,以決標金額約 1% 10萬元賄款,分次交付予鄭〇〇收受,作為加速該標案請款之對價。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鄭〇〇及陳〇〇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鄭〇〇並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鄭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第5條第1項第3款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陳〇○涉犯同條例第 11 條第4項、第2項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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