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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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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課長王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2
  • 資料點閱次數:1067

發稿日期:1133月12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一、王〇於民國11041日至111215日止,擔任大林煉油廠電工二課課長期間,負責辦理「智慧型火災定位預警系統(採購帶安裝)」採購案(下稱系爭標案),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簡〇、李〇、高〇分別為辰〇、惟〇、倚〇公司實際身責人,劉〇為本案掮客。詎王〇明知機關辦理採購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竟仍違背法令,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劉〇、簡〇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劉〇、簡〇之犯意聯絡,並與李〇、高〇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製造競爭假象,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依劉〇指示提高標案預估金額,於審標時將廠商間無重大異常關聯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使中油公司採購處人員誤信系爭標案無廠商違法或不當行為而續行開標,再由李〇、高〇於比減價程序配合不再減價、退出價格競爭,終由辰〇公司以新臺幣(下同)4,8479,000 元得標,使簡〇、劉〇得依事先協議朋分9123,000元及1,750萬元,總計2,662 3,000元之不法利益。

二、本案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15處所、約詢37人次,嗣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嚴維德偵查終結,認王〇、劉〇、簡〇等3人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等罪嫌;李〇、高〇等2人所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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