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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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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第一後勤指揮部轄下勤務中隊中隊長吳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 資料點閱次數:574

發稿日期:11363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一、吳〇〇自民國10841日起至110331日止,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第一後勤指揮部(下稱一指部)轄下勤務中隊之中校中隊長,負責監督勤務中隊人員辦理一指部全體官士兵日常所需伙食之採購業務,詎其明知胞兄吳□□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該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買賣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竟基於對監督事務圖利之單一犯意,將吳□□所經營「△△△」餐廳之名片,交予不知情之勤務中隊士官長,隨即指示其於自1087月起至1102月止之期間,每月將鵝肉相關食材列入一指部外食採購品項,並向「△△△」餐廳訪價,再索取該餐廳開立之食材估價單,親自或交由不知情之勤務中隊士官填寫請購單,陳由吳〇〇或其職務代理人審核用印,並轉陳不知情之一指部執行長核章決行後,逕洽「△△△」餐廳採購如鵝肉等食材,供一指部每月舉辦慶生及節慶餐會之用,而以上開方式違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接續使一指部向「△△△」餐廳採購食材21次,並支付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67 9,240元予吳□□,使之因此獲得不法利益即上開交易之利潤共計503,772元。

二、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吳〇〇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且褫奪公權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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