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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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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前建設課課長劉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 資料點閱次數:680

發稿日期:11363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劉〇於民國109116日至111131日止,擔任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期間,於110年間督辦「太麻里鄉道路養護整建計畫工程-美和社區道路養護整建計畫工程」及「太麻里鄉道路養護整建計畫工程-金崙及多良社區道路養護整建計畫工程」,劉〇為讓申〇公司負責人邱〇於第一次開標時即得標該2案,故指示監造廠商鍾〇找其他廠商陪標,鍾〇遂洽無競標意願之蕭〇及邱△陪標,劉〇、鍾〇於開標前,明知上情且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予開標,劉〇仍與鍾〇共同基於圖利申〇公司之犯意聯絡,未向開標主持人告知廠商陪標情事,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終使申〇公司順利得標上述2案,並因而獲得合計新臺幣(下同)427 7,553元之不法利益。 

劉〇另於110年間為使指定之達〇公司順利得標由其督辦之「太麻里鄉市區道路及通學步道整建計畫-市區道路養護工程標案」,竟與監造廠商鍾〇共同基於圖利達〇公司之犯意聯絡,透過鍾〇洩漏該標案底價金額予達〇公司負責人邱△知悉,使達〇公司順利以低於底價3萬元之2,497 萬元得標,並因而獲得1838,915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12處所、約詢11人次,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〇、鍾〇及邱△等人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等罪嫌;劉〇、鍾〇、蕭〇及邱△等人所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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