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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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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林姓上校等5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11
  • 資料點閱次數:1296

發稿日期:113611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一、榮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〇公司)暨鍾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鍾〇公司)蘇姓負責人為得標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之「閂鎖左導板等3項」採購案(下稱閂鎖左導板案)及「機軸半成品等5項」採購案(下稱機軸半成品案)並順利通過驗收而得以請款,及群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〇公司)詹姓負責人為取得第205廠核發之軍品產製合格證明,竟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分別於108年至109年間以招待第205廠林姓上校、林姓士官長及呂姓士官長,至高雄市轄內之金〇黎舞廳、大〇國舞廳及凱〇精品會館等有女陪侍之不當場所飲宴,作為榮〇公司及鍾〇公司分別得標閂鎖左導板案、機軸半成品案及後續能順利通過驗收、請款,以及群〇公司取得軍品產製合格證明之對價,林姓上校等3人亦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陸續至前開酒店接受招待共24次,不法利益計新臺幣247,579元。

二、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蘇姓負責人及詹姓負責人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林姓上校、林姓士官長及呂姓士官長等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林姓上校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月,褫奪公權1年,林姓士官長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月,褫奪公權1年,呂姓士官長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全案追回不法所得共計24 7,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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