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林○○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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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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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3年8月29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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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警政監,其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中市刑大)大隊長,自113年1月17日陞調至刑事局警政監任職迄今。其涉嫌於擔任臺中市刑大大隊長及刑事局警政監等職務期間,因與九○集團成員交往甚密,竟於獲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偵辦九○集團等之相關偵辦階段作為時,違背職務分別將上開偵查作為洩漏予集團成員知悉,同時分析檢警偵辦方向,提供該集團參考,以此方式包庇該等不法犯罪組織賭博、詐欺及洗錢等不法犯行,並獲取九○集團總裁陳○○、九○集團所屬威○公司負責人徐○○等人之金錢新臺幣(下同)20萬元、「麥卡倫RED系列-71年」威士忌洋酒1瓶(價值258萬元)、無償使用Range Rover Sport P400租賃車(價值462萬元)、免費居住「新○齊酒店式公寓PARK 259」套房等高級住宅等賄賂及不正利益。又林○○於其任職期間陸續收得來源不明之現金,並將現金拆分成49筆,每筆約為45萬元不等之金額,存入其個人及向父親借得之金融帳戶,合計共達4,451萬1,125元。
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與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共同偵辦,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後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7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罪嫌消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電腦設備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等罪嫌;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等罪嫌,分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