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潮州鎮民代表會宋○○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9
- 資料點閱次數:601
發 稿 日 期:113年9月3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一、宋〇〇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縣潮州鎮民代表會(下稱潮州鎮代會)秘書,承主席之命令綜理該會各項會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郭〇〇及蔡○○為宋〇〇之民間友人,渠等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宋〇〇明知以潮州鎮代會公款購置之公務手機屬該會之公有器材,竟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器材之犯意,將該會財產編號為 405020205-002 號之 Apple iPhone 13 Pro Max 型號512GB 容量手機1支侵占入己,再贈送予友人郭〇〇私用,嗣宋〇〇於111年12月24日卸任秘書辦理財產移交時,為掩飾上情,遂將另行購置之 Apple iPhone13 型號128GB 容量手機抵充繳還潮州鎮代會,經該會察覺有帳籍不符等情。
(二)宋〇〇明知編列於潮州鎮代會年度預算之議事業務費等公款,限於議事業務推展、研究、會務管理、代表法定支出及議事行政協調聯繫業務,行使政權,充分表達民意,促進鎮政推行等公務用途,亦明知郭〇〇、蔡〇〇與親友之私人餐敘或旅遊開銷,與潮州鎮代會公務無關,不得以公款核銷,竟仍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郭〇〇、蔡〇〇陸續將30筆私人餐敘費用及私人旅遊費用之發票交予宋〇〇,復由宋〇〇假借「社團及里民拜訪本會或至其他代表會交流用餐」等用途向潮州鎮代會辦理核銷,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撥付30 筆款項予宋〇〇,宋〇〇、郭〇〇、蔡〇〇因而共詐得新臺幣21 萬3,960元。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宋〇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公有器材罪嫌,其另與友人郭〇〇、蔡〇〇分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