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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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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警員陳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3
  • 資料點閱次數:390

發 稿 日 期:113913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陳〇〇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警備隊警員,前於民國109928日起至111624日止任職該分局仁武派出所警員期間,負責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事件,為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〇〇係成〇車行負責人,李〇〇係鴻〇車行負責人,王〇〇、許〇〇、葉〇〇、殷〇〇、林△△、朱〇〇、林□□、蔡〇〇、侯〇〇則均為汽車監理業務代辦業者。

詎陳〇〇與車行負責人林〇〇、李〇〇及代辦業者王〇〇、許〇〇、葉〇〇、殷〇〇、林△△、朱〇〇、林□□、蔡〇〇、侯〇〇等人,明知超速違規吊扣車號之車輛需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惟渠等為免除車主於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之不利益,竟共謀於約定時間,由上開代辦業者以刻意虛偽製造違規事項之方式,駕駛需吊扣牌照之車輛至指定地點,俟陳〇〇依約到場後,雖未見車輛有行駛狀態,亦未執行攔檢稽查,卻虛偽開立「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行駛」、「吊扣牌照期間行駛」等罰單,且未依規定當場禁止車輛行駛或移置保管,逕將罰單交予上開代辦業者至監理站辦理繳納違規罰鍰、吊銷汽車牌照、檢驗車輛等程序,合計使14台應吊扣牌照之車輛因此得以立即重新領牌上路,並使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之不法利益及免除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移置保管費用,而上開車行負責人及代辦業者則分別獲得代辦費之不法利益,前揭圖利犯行之不法利益經具體換算金額共計7389,606元。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共同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〇〇與林〇〇、李〇〇、王〇〇、許〇〇、葉〇〇、殷〇〇、林△△、朱〇〇、林□□、蔡〇〇、侯〇〇等人共同涉犯貪汚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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