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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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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高雄辦事處專員李〇〇等人涉犯刑法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3
  • 資料點閱次數:564

發 稿 日 期:113913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李〇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已改制為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下稱農糧署)南區分署高雄辦事處(下稱高雄辦事處)專員,陳〇〇為高雄辦事處課員,廖〇〇係高雄市〇〇農會職員,陳△△係陳〇〇之胞姐;郭〇〇係陳〇〇之外甥。

李〇〇為達成快檢計畫採樣件數分配執行率,先徵得廖〇〇之同意擔任快檢計畫採樣人員,李〇〇及廖〇〇均明知部分案件廖〇〇並未實際執行採樣,仍由李〇〇指示不知情之實際採樣人員以廖〇〇之帳號登載採樣紀錄,佯裝為廖〇〇採樣之案件,李〇〇及廖〇〇因而詐得新臺幣(下同)7300元之採樣輔導費。

陳〇〇知悉李〇〇辦理快檢計畫,亟需採樣人員協助採樣,遂徵得郭〇〇及陳△△同意擔任人頭採樣員,李〇〇、陳〇〇、郭〇〇及陳△△均明知郭〇O及陳並未實際執行採樣,仍由李〇〇指示不知情之實際採樣人員,以郭〇〇及陳△△之帳號登載採樣紀錄,佯裝為郭〇〇及陳△△採樣之案件,李〇〇、陳〇〇、郭〇〇及陳△△因而詐得78,200元之採樣輔導費。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〇〇、廖〇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嫌,李〇〇、陳〇〇、郭〇〇及陳△△涉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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