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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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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警員莊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9
  • 資料點閱次數:570

發稿日期:113919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莊〇〇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警員(前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警員);林〇〇、林△△均為國〇徵信公司之員工;陳〇〇為林〇〇之友人,因經營二手車行而與至車行購車之莊〇〇熟識。

緣莊〇〇、陳〇〇、林〇〇及林△△均明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非行使公權力之際,應有特定目的等事由,始得蒐集或處理,且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亦應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利用;莊〇〇、陳〇〇及林〇〇復明知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非因公務不得查詢自然人個人資料,亦不得任意對外提供查詢所得之資料,詎林〇〇因林△△及國〇徵信公司之同事執行徵信業務或其友人所需,而受託查詢自然人之戶政或車籍資料並收取報酬,遂透過陳〇〇將前開自然人身分證號、姓名或車號以通訊軟體轉傳予莊〇〇代為違法查詢,嗣莊〇〇再以其個人或同派出所不知情之同事之警政知識聯網帳號登入相關公務系統,非法查詢、蒐集前開自然人之個人資料,再利用通訊軟體將前開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洩漏予陳〇〇知悉,後由陳〇〇以通訊軟體傳送予林〇〇轉傳予林△△、國〇徵信公司之同事或其友人,足以生損害於前開自然人及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系統管理之正確性。陳〇〇及林〇〇於取得前開自然人個人資料後,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陸續以轉帳方式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9萬5,988元之贿賂予莊〇〇收受,作為上開違背職務查詢及洩漏個人資料之對價,而林〇〇受託查詢自然人之個人資料,總計獲得38萬4,000元之不法利益,陳〇〇亦依此方式總計獲得19萬2,000元之不法利益;另林△△則因執行徵信業務總計獲得3,000元之不法利益。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羈押獲准3人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莊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132 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同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 條、第41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陳〇〇及林〇〇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林△△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 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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