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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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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某國立科技大學教授王〇〇、唐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7
  • 資料點閱次數:1877

發 稿 日 期:113107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王〇〇係博士生鄭〇〇、碩專生劉〇〇、葉〇〇、江〇〇及陳〇〇等五名學生之論文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唐〇〇係碩專生蔡〇〇之論文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王〇〇、唐〇〇均依法評核學生提出之學位論文得否通過學位考試,決定是否授予學位,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明知擔任論文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對指導學生通過學位考試與否有評定之權限,亦知渠等審查之論文如有抄襲或舞弊情事,應以未通過學位考試論,且明知學位考試以70分為及格,依規定未能通過學位論文考試者,不得於「研究生學位考試評分表」評定超過70分之及格分數,亦不得於「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簽章以示論文通過審定,職務上足以影響學生學位之取得,竟欲藉此牟取不法利益,各別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及公務員登載不買公文書之犯意,分別於108年、112年及113年間收受博士生鄭〇〇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而交付之新臺幣(下同)326264元,及向碩專生劉〇〇、葉〇〇、江〇〇、陳〇〇及蔡〇〇各收受10萬元後(犯意部分同鄭〇〇,由王〇〇、唐〇〇各自找寫手及自己替鄭〇〇等六名學生撰寫學位考試論文,並於學位考試委員職務所掌之「研究生學位考試評分表」及「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公文書分別不實登載及格分數及簽章,以示論文通過審查,護航鄭〇〇等六名學生分別取得該校博碩士學位,足以生損害於教育機關授予學位之正確性。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王〇〇、唐〇〇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鄭〇〇、劉〇〇、葉〇〇、江〇〇、陳〇〇、蔡〇〇則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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