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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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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苑裡鎮前鎮長收受納骨櫃業者賄賂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繳回犯罪所得800萬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6
  • 資料點閱次數:581

發稿日期:1131026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本署偵辦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〇〇等人涉犯貪污案件,本件係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於接獲檢舉情資後,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宜榛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苗栗縣調查站偵辦,並於112725日及118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經詢問相關犯嫌及證人共18人,審閱龐雜卷證資料交叉比對後,抽絲剝繭查得被告李〇〇及郭〇〇知悉納骨櫃所需之 SMC 耐燃二級複合材料於國內僅有科〇及久〇公司製造並販售,渠等2人即先行壟斷上開材料,並提供載有「SMC耐燃二級複合材料需為國內生產」等文字之設計圖說予犯嫌蔡〇〇,規劃以綁定材料之方式使其他納骨櫃廠商無法投標採購案,九〇集團即可在毫無競爭對手,無須以低價搶標之條件下,以新臺幣(下同)3,103 萬餘元得標一樓增設工程案;4,362 萬餘元得標二樓增設工程案,穩當以最大利潤得標納骨櫃工程採購案。犯嫌郭〇〇則同步與犯嫌劉〇〇議定行賄金額,迨犯嫌李〇〇實際經營之九〇集團得標苑裡鎮公所一、二樓納骨櫃增設工程案後,即由犯嫌郭〇〇分別交付400萬元,共800萬元之賄賂予犯嫌劉〇〇。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嫌劉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犯嫌即納骨櫃廠商李〇〇、郭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審查圖利罪嫌;犯嫌即設計監造廠商蔡〇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審查圖利及第89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罪嫌明確,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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