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苗栗縣通霄鎮懷恩堂納骨塔臨時人員曾○○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1
- 資料點閱次數:817
發稿日期:113年11月11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曾○○係苗栗縣通霄鎮懷恩堂納骨塔臨時人員,負責納骨塔選位、骨灰(骸)進堂受理選位登記、安置、管理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詎曾〇〇明知應清廉自持,僅得依苗栗縣通霄鎮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向民眾收取法定費用以外之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竟利用協助喪家辦理入塔正位事宜之機會,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收受鄧〇〇、彭〇〇、蕭〇〇、林〇〇等人給予之紅包,共計新臺幣3,400元。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總隊之員警支援協助,業已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認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其餘4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