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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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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 分局陳○瑋、洪○隆等人包庇犯罪組織等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7
  • 資料點閱次數:734

發稿日期:1131127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陳○瑋及洪○隆分別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及港埔派出所警員,渠等非但未克盡職守,擔負法令賦予警察之任務,反利用警察擁有之優勢及職權,包庇陳○瑋之弟陳○忠、友人黃○文、劉○杰及黃○群等人從事詐欺集團之犯行,提供該集團有關成員現行司法機關查緝詐欺集團之偵查方式、內政部警政署給予基層員警之詢問例稿, 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預先知悉並躲避司法機關之查緝,甚且為詐欺集團打探已遭緝獲成員之偵辦進度、違法查詢詐欺集團欲探知之第三人個人基本資料、教導詐欺集團提升虛擬貨幣帳戶等級之方式,便於收受被害人匯入更高金額之款項等,使數個不同之詐欺集團得以持續詐騙被害人而不被查獲,致被害人迄今之受害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3,493722元。

本案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等單位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協助。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瑋及洪○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人員包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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