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國小校長林○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3
- 資料點閱次數:885
發稿日期:113年12月3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林〇妃自民國89年8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止,擔任屏東縣〇〇國小教師兼任總務主任,負責辦理採購業務,並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擔任屏東縣〇〇國小校長,綜理學校事務,並主管校內採購事務及其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〇宏係資〇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資〇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林〇妃二親等血親之胞兄。詎林〇妃明知其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不得與其二親等內之關係人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應自行迴避,且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亦應行迴避,竟與林〇宏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前開法令圖利資〇公司之犯意聯絡,於其兼任總務主任期間,以小額採購方式,陸續向資〇公司採購供教學使用之物品或維修服務,合計支付新臺幣(下同)53萬8,809元予資〇公司,使資〇公司因而獲得5萬6.310元之不法利益,後於擔任校長期間,又向資〇公司採購液晶電視、VGA 音源線及單槍投影機等物品,並以其他公司之不實發票辦理核銷,合計支付14萬3,500元予資〇公司,使資〇公司因而獲得1萬6,000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〇妃及林〇宏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且林〇妃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又林〇宏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