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蘇○等3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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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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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楊○、曾○均係信○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公司)之吊車操作員。緣高雄市政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負責銷毀已沒收或沒入之違規菸酒,且得委託有關機關(構)代為執行。高雄市環保局復將該局中區資源回收廠岡山垃圾焚化廠委託信○公司負責該廠之操作營運、修建,並包含行使前開銷毀已沒收或沒入違規菸酒之公權力。蘇○、楊○、曾○隸屬信○公司岡山垃圾焚化廠操作組,負責行使前開銷毀已沒收或沒入違規菸酒之公權力事項,渠等係受高雄市環保局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均為受託公務員。
蘇○、楊○及曾○等人均明知違規菸品倒入垃圾貯坑後,應立即操作吊車將該等菸品夾至投料口焚燒以完成銷毀程序,該等私菸係屬公務機關所有之物品,不得任意撿拾、外流,詎蘇○、楊○及曾○等人於民國111年至112年2月銷毀違規菸品期間,竟共同基於竊取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利用輪值操作吊車之機會,先分批夾取違規菸品並灑落至監視器無法攝錄之3號投料口平台周邊,再趁廠區內員工較少之深夜或凌晨等值班空檔或非值班時段,進入該平台竊取違規菸品並搬運至吊車操作室等地囤放,再協力搬運,由蘇○駕駛車輛分批載運違規菸品,以每箱新臺幣(下同)6000元(1箱50條)不等之價額變賣予涂○牟利朋分;涂○明知蘇○出售之菸品來源不明,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購買蘇○等人竊取之違規菸品,再以一條香菸平均2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民眾牟利;蘇○、楊○、曾○、涂○不法所得分別達420,300元、390,500元、263,500元、499,750元。
本案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9處所、約詢10人次,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蘇○、楊○、曾○等人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財物罪嫌、涂○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