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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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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民眾楊△△及蔡〇〇行賄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清潔隊員楊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3
  • 資料點閱次數:548

發稿日期:114213
發稿單位:中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楊△△係〇〇鞋業廠之負責人,蔡〇〇係〇〇〇企業社之負責人;楊〇〇係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下稱溪湖鎮公所)清潔隊隊員,並擔任垃圾車之駕駛,楊□□係垃圾車之隨車人員。

楊△△及蔡〇〇分別為感謝楊〇〇及楊□□協助清運〇〇鞋業廠及〇〇〇企業社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竟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楊〇〇及楊□□執行清運廢棄物之機會,分別交付具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之楊〇〇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楊□□現金1,200元朋分之。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認後楊△△及蔡〇〇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貳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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