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竹田鄉鄉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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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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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2月26日
發稿單位:南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吳〇〇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竹田鄉鄉長,負貢綜理該鄉鄉務,審核鄉公所之預算編列及監督該地區施政措施,並對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之權限,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〇〇為謝〇〇之配偶,張〇〇為謝〇〇之母,謝△△為謝〇〇之岳母。
緣謝△△有意替其女婿謝〇〇爭取屏東縣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112年1月間某日,與吳〇〇達成須支付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乙職之行、收賄共識後,謝△△即將此情告知林〇〇,再由林〇〇轉告謝〇〇、張〇〇,其等即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共同湊齊行賄款項90 萬元現金後,謝△△即於112年1月某日上午,駕車前往吳〇〇位於屏東縣竹田鄉住處,將90 萬元現金當場交予吳〇〇收受,作為吳〇〇錄取謝〇〇任職鄉公所清潔隊員之對價。竹田鄉公所於112年4月10日發布清潔隊員之徵選公告,嗣謝〇〇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果於同年5月10日,公告錄取為新任之清潔隊員。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羈押獲准1人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吳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另謝△△、謝〇〇、林〇〇、張〇〇係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