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信義鄉鄉長全〇〇、鄉代會主席李〇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6
  • 資料點閱次數:39

發稿日期:11466
發稿單位:中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緣民國11343日發生花蓮大地震後,南投縣信義鄉公所、鄉代會接獲鄉民陳情反應蓄水池爆裂災損,鄉長全〇〇決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1343日地震造成本鄉民生灌溉蓄水池損壞」工程,鄉代會主席李〇〇知悉此事後,認有機會可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賄賂,竟與全〇〇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李〇〇以鄉代會主席身份主導通過追加預算案,全〇〇則運用其鄉長職權圈選特定廠商參與比價,排擠其他廠商公平競爭之機會,以向特定廠商收取標案金額1成之回扣、賄賂,隨後覓得有配合意願之廠商陳〇〇、黃〇〇及鄧〇〇,陳〇〇等3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決議共同合作承攬及支付1成回扣,並協議由鄧〇〇之偉〇公司為得標公司,陳〇〇之廣〇公司,黃〇〇之信〇公司為陪標公司。全〇〇遂依約圈選信〇公司、廣〇、偉〇公司參與議價,因而順利由偉〇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299,800元得標。另陳〇〇等3人為使工程各項作業程序進行順利,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〇〇將1成之回扣與賄賂93萬元(約得標金額1)之尾數3萬元交付予建設課承辦人廖〇〇,廖〇〇則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陳〇〇另將其餘90萬元中之45 萬元交付給李〇〇收受之,剩餘45萬元則尚未交付給全〇〇。

本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協助,自1136月起針對涉案人前先後發動3波,共搜索36處所、詢問45人次,並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胡〇〇(信義鄉公所秘書,已於113 9 27日起訴)、廖〇〇(信義鄉公所建設課技士,另涉其他貪污事實已於11411日起訴)、李〇〇、全〇〇等公務員,及陳〇〇、黃〇〇、鄧〇〇等廠商獲准,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全〇〇、李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廖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陳〇〇、黃〇〇、鄧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對全〇〇、李〇〇部分)、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對廖〇〇部分)罪嫌,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等罪嫌;信〇公司等公司因其代表人、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犯政府採購法之合意圍標罪嫌,應依同法第92條罪嫌論科,均依法提起公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