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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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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會同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劉姓前鄉長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6
  • 資料點閱次數:58

發稿日期:114年6月6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絡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 02-231410002004

劉〇蘭自民國1031225日起至1111224日擔任栗縣泰安鄉(下稱泰安鄉)鄉長,張〇水為劉〇蘭之配偶,陳〇達為泰安鄉公所秘書,劉〇蘭及陳〇達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〇蘭及其配偶張〇水,於劉〇蘭擔任第1718屆泰安鄉長期間,透過秘書陳〇達安排,就泰安鄉公所多項規劃設計監造開口合約勞務採購案及工程採購案,向暘〇公司之黃〇禎、益〇公司之董〇成、新〇〇公司之徐〇宏收取設計監造費15%之回扣,及向順〇公司之黃〇禎、原〇公司之張〇及張〇滿收取工程款5%不等比例之回扣。其中部分款項更係於競選期間,向廠商承諾當選後即可得標承攬泰安鄉公所標案,向廠商取得款項作為選舉經費使用,當選之後再從廠商應交付之回扣款項扣除。劉〇蘭及張〇水二人總計於兩任鄉長任內收取回扣新臺幣(下同)1,1073,500(由張〇水繳回100萬元),秘書陳〇達另收回扣60萬元(已繳回)

案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部機動工作站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

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劉〇蘭、張〇水及陳〇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黃〇禎、徐〇宏、董〇成、張〇、張〇滿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及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另黃〇禎、張〇、張〇滿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張〇昇、陳〇村、 蔡〇元、洪〇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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