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宋〇〇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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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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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3月11日
發稿單位:中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宋〇〇自民國78年4月20日起至84年12月27日止,經由聘僱至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任職,自84年12月28日起至101年2月29日止,因機關組織改造之原因,在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任職,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9年5月14日止,於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且自90年起,負責船員卸任職簽證,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發、補發等監理業務,具有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MTnet)之權限。
宋〇〇自95年起迄109年間止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民眾蔡〇〇等人因無暇參加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及測驗,卻希望取得駕照之心態,涉嫌透過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犯意聯絡之鄭〇〇、賴〇〇、許〇〇、黃〇〇及不詳之中間人等人,以每張駕照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金額,向有意取得駕照民眾收取賄賂款項後,由宋〇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MTnet),登載申辦者之年籍資料及核(換)發資訊,並盗用「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之鋼印章在未管制駕駛執照空白紙本上蓋用印戳,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後核發,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之正確性,宋〇〇合計共獲取82萬3,000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宋〇〇涉犯貪污治罪係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 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2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並認鄭〇〇等4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