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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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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政風機構擬邀請本司派員出席會議或擔任講座,請按說明事項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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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八七政二字第○一八七六九號 附件:無 主旨:為落實分層負責指導功能,嗣後政風機構擬邀請本司派員出席會議或擔任講 座,請按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近年各級政風機構為加強推動政風工作及法令宣導,屢有函邀本司派員出席 各單位會議或擔任講座情形,然衡酌本司有限人力及為落實分層負責指導功 能,嗣後本司受邀派員出席會議或擔任講座原則如后: 須與政風業務有關或有助政風工作推動者為限。 除特殊情形者外,以一級政風機構辦理之會議或講習、訓練為限。 二、各政風機構擬邀請本司派員出席會議或擔任講座注意事項: 邀請單位應先行以電話與本司第二科聯繫,並敘明邀請日期、事由、時數 、對象、人數及經費擔負等事項,經協調簽奉同意後,再聯繫邀請單位具 文函邀。 受邀人員參與相關活動所需費用︵含差旅費︶,原則由邀請單位支付。 邀請單位如非一級政風機構,則邀請單位之上級指導單位主管︵或相關業 務主管︶,應同時出席,如為會議則應對業務提出指導,如為業務講習 則應針對講題並參酌機關特性於會後研提專報,以提昇業務指導品質及發 揮種子功能。 三、視察於轄區內執行訪聯活動不受前項說明一、二限制。 四、為加強推動政風法令宣導,本司將彙整講座推薦人選名冊後函送各單位參考 ,以應需求。 正本:總統府政風處等一級政風機構 副本:本司各科室 法 務 部 政 風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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