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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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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單位因案約談公務員時,應協調主管機關或該機關政風機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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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速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八九政三字第二二八六二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本部調查局函囑調查單位因案約談公務員時,應協調主管機關或該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請 參考。 說明:檢附本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九)廉(五)字第八九一二四八○三號函副本影本乙份。 正本:總統府政風處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政風室、本司第六科 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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