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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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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發回補足(發交調查)案件指揮書」函請政風機構先行調查機關員工涉嫌瀆職案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259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案件調查未完備發回補查者,僅限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而言,政風人員並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無該條之適用,檢察官使用「發回調查案件指揮書」尚有不宜。

二、惟若案件涉及機關人員貪瀆事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仍請本於職權範圍內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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