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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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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請入出境,嗣後無須再送會政風機構辦理查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147

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八一政字第○一三八一七號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等機關 副 本:本部政風司一科、二科、三科、四科 主 旨:公務人員申請入出境,嗣後無須再送會政風機構辦理查核,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辦理。

說 明: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條至第十條,已明定政風機構之職掌,公務人員申請入出境之查核因 非政風機構之法定職掌,不宜由政風機構辦理。

二、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查核事項亦非人事機構之職掌,將來公務人員申請 入出境,似可由各機關人事機構逕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等規定轉入出境管理局審核。

部長 呂 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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