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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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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乙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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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六日 法八五政字第三○○○六號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正 本:臺灣省政府 副 本:各一級政風機構 本部政風司︵視察室暨第二、三、五科︶

主 旨: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府政二字第一六二八九三號函。 二、查各機關設置﹁政風督導小組﹂之目的在於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 作,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有關政風督導小組之任 務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係指小組應對本機關 及所屬機關所發生之重大政風案件之業務加以檢討,俾改進相關行政措施 或加強預防作為,著重於﹁事發後之檢討策進作為﹂。且該要點第四點所 列政風督導小組任務係採例示規定,其第十款所指﹁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 審議﹂,性質上亦應與其他各款所定情形相當,非泛指一切之政風事項。 三、另﹁政風督導小組﹂非司法警察或偵查機關,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 於各機關政風機構查處中,如交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不僅有違﹁偵查,不 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有關保護檢舉人︵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八條︶等之規定,亦恐將影響偵查及有損涉案人名譽。 四、綜上所述,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應注意左列事 項: (一)提報小組會議檢討、審議之重大政風案件,應著重相關行政措施之改進 或預防作為之研討或擬議。 (二)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依﹁政風機構端正風 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不得交本機關政 風督導小組審議,以免影響案件之偵辦及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部長 廖 正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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