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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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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原先成立任務編組之「稽核小組」,有無繼續設置一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222

「政府採購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明令公布,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施行,其中該法第一百零八條明定成立「採購稽核小組」,並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經查其「採購稽核小組」與各機關依據「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及「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所成立之「稽核小組」,除「名稱」相同外,另「建構機制」、「監督範圍」及「功能」亦有近似之處,為避免法規重複及本依法行政原則,前揭「作業規定」、「作業規範」,業經報奉行政院準予備查,自政府採購法施行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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