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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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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十年)?應否設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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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十年)?應否設限?

答: 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一般公務機密,指 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 契約有保密義務者(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院臺秘字 第○九三○○八○○五二號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 書處理部分第五十點規定)。二者性質內涵不同,其保 密期限自無比附援引之必要,合先敘明。國家機密之核 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為貫徹行政資訊公 開原則,保密期限依機密等級,分別有絕對機密不得逾 三十年、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機密不得逾十年等規定 ;而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 行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復以 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 密期限。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 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隱私(如醫療、財務 等或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 採購作業等),除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 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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