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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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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之適用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225

問: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所定「屆滿之日」,究指應完成重新核定即可,抑或除重新核定外,並應完成公告或通知?

答:查本法第39條所稱「重新核定」,係指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經依本法規定報請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而言;本法第31條第1項所定程序,係指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履行之公告及通知義務,二者規範事項並不相同,是本法第39條後段規定:「屆滿2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規定辦理。」係指屆期尚未完成重新核定之國家機密,因視為解除機密,始須依第31條規定辦理公告及通知事項。

相關文號:法務部94年6月9日法政字第09400190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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