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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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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人員以電話錄音或秘錄機錄音行為之適法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727

政風機構人員基於執行職務需要,而於面洽或電話訪談相關案件檢舉人、關係人或受理電話檢舉貪瀆不法時,使用錄音設備截錄對方之談話,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且為通訊之一方,依前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應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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