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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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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檢察機關偵辦期間扣案之相關卷證、資料,是否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2年期間之限制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229

問:有關檢察機關偵辦期間扣案之相關卷證、資料,是否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2年期間之限制疑義。

答:案內貴司令部業管之「海測艦案」、「光二案」、「光三案」、「武夷艦案」、「靖海案」、「一二○九專案」等6案之相關卷證資料,雖經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特別調查小組扣押在案,惟查本法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2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規定辦理」,旨在避免國家機密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並無例外之規定,故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其辦理重新檢討或核定作業均應受本條所定2年期間之限制。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11月29日法政字第093004309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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