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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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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成立底價審核小組,責令政風機構參與或承辦底價審定業務,是否適宜」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234

政風機構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被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定為會同監辦之有關單位者,爰依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政風機構之監辦權責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所定之主(會)計權責相同,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參照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故政風機構參與或承辦底價審定業務,實非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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