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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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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一檔卷內不同保密期限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之疑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3
  • 資料點閱次數:230

問:有關同一檔卷內不同保密期限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之疑義。

答: 一、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17條規定:「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旨在規範國家機密之維護事項,如有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應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採取相應之維護措施,例如國家機密在機關外之傳遞方式,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本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第2款);如「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與「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其傳遞應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方式,換言之,即不得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方式為之。至同一檔卷內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國家機密,其機密等級仍為原核定之等級,並未實際發生變更機密等級之效果,是同一檔卷內不同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其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自應視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不同,分別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第11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及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4點、第75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事宜。 二、至若同一檔卷內為同一國家機密事項者,係同一性質案件歸於同一檔卷內,例如某軍事武器系統採購案,經依本法核定其機密等級者,其規格需求、採購過程、履約、驗收及付款等相關文書檔案資料均為同一機密等級,自非本法第17條所定合併使用或處理之情形,併予敘明。

相關文號:法務部94年6月29日法政字第09400208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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