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嘉義市政府交通處處長鄭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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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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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2月20日
發稿單位:南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鄭〇〇自民國108年1月14日至112年4月10日止,擔任嘉義市政府交通處處長,綜理交通處所有業務。詎鄭〇〇明知以機關業務費所購買之公務用手機屬於嘉義市政府財產,且不得侵占所保管之公有財物,竟以公務所需為由,用公款及公務門號高資費專案方式,分次購得 iPhone 11(市價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 iPhone 14Pro(市價3萬8.400元)並據以核銷,侵占入已後,再交付或贈予家人私用。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鄭〇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共貳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五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