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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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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前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科員謝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7
  • 資料點閱次數:876

發稿日期:114311
發稿單位:南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謝〇〇先後於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下稱嘉義縣文觀局)產業科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臺南市觀旅局)觀光事業科擔任科員,負責觀光旅遊相關業務而持有民眾個人資料;黃〇〇係櫻〇〇飯店負責人。

緣嘉義縣文觀局為推動觀光旅遊,於民國111年間訂定嘉義縣振興旅宿及觀光產業方案,即旅客入住飯店時,親自申填個人資料及簽名後,得自旅宿業者領取每房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Q碰券(包含500元住宿券1張與面額100元券3張及50元券4張之消費券)。詎謝〇〇知悉上開補助規定後,明知未實際入住櫻〇〇飯店,不得預先申請Q碰券,亦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為圖自己之不法利益,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偽造署押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以帶親友入住櫻〇〇飯店為由,聯繫黃〇〇預先申請櫻〇〇飯店之Q碰券,後由黃〇〇將 350 張消費券及空白之Q碰券發放清冊寄予謝〇〇,再由謝〇〇利用上開職務期間所蒐集之民眾個人資料,據以填載於該發放清冊,並偽簽民眾姓名後,寄回櫻〇〇飯店。嗣謝〇〇將上開消費券持至特約商店進行消費,使其因而獲得免付消費支出計13,700元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嘉義縣文觀局消費券補助款核撥作業之正確性。

案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謝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意圖得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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