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共同偵辦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詹〇根等人妨害綠能發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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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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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3月11日
發稿單位:中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詹〇根為彰化縣永靖鄉(下稱永靖鄉)鄉長,林〇君為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上開人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江〇杰及李〇恂均為以仲介太陽光電開發收取佣金之掮客;林〇寶、李〇正及許〇宏則均為從事光電產業相關業務之人。緣詹〇根知悉綠能為國家推動之重要政策,政府挹注相當大量之資源於太陽能光電廠之建置,見有利可圖,基於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另林〇君則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渠等與江〇杰互為謀議,先由詹〇根指示林〇君及永靖鄉公所承辦人提前洩漏「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施太陽能光電標租案」(下稱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下稱永靖屋頂等三案)等標租案之機密資訊予掮客江〇杰及李〇恂,以排除其他競爭廠商之方式,使渠等屬意之統〇公司及新〇公司分別得標上開兩標租案,事成之後林〇寶、李〇正即依約交付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之賄款予江〇杰,許〇宏亦依約交付永靖屋頂等三案之賄款江〇杰,再由江〇杰朋分上開賄款予李〇恂及詹〇根。
綜上,詹〇根在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計獲得賄款 306 萬 6,000元現金,江〇杰及李〇恂則分別獲得賄款 69萬 6,630元,詹〇根及林〇君並因此圖得林〇寶經營之統〇公司可收取9年11個月期之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之不法利益預計 8,187萬 6,420元。詹〇根在永靖屋頂等三案計獲得賄款 190萬 4,800元,江〇杰則獲得賄款47萬6,280元,詹〇根及林〇君並因此圖得新〇公司及許〇〇等人可收取9年11個月期之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之不法利益預計3,623萬8,602元。
本案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及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參與協助。
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詹〇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洩密等罪嫌;林〇君涉犯同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等罪嫌;江〇杰、李〇恂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林〇寶、李〇正及許〇宏均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